修法後為21條
第 21 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 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
3.公務員受何種懲戒處分於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