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
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合併之方式有
那些?且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A)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
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
(B)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
併組織一個農會
(C)若干直轄市合併於全國農會
(D)若干直轄市或縣(市)農
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E)若干縣(市)農會合併於全國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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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8), B(3621), C(557), D(1090), E(370) #2135083
統計: A(3708), B(3621), C(557), D(1090), E(370) #2135083
詳解 (共 3 筆)
#5165675
農會法 第 7 條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會址,除經核准者外,應設於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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