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所以,優先順序:
1.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B)
2.文字
3.最低額
3.契約中使用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二者有不符合時,該以何者為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