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稽28 因自己錯誤-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因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機關知道錯誤-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已刪除】3.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