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芯芯透過鑑定安置已在學校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一學期,根據特殊教育法規,下列敘述 ..-阿摩線上測驗
Han 國三下 (2024/06/19):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1 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2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3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4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5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A) 訂定或討論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視學生身心狀態與年齡,再決定是否邀請該生出席→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B) 學期中,老師發現芯芯學習適應困難,因此邀約家長與專業團隊成員共同討論並調整教學策略
(C) 老師完成芯芯的學期評量後,需等待芯芯新學期開學並確認學習概況後,在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D) 普通班老師與家長事先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而後再將結果告知專業團隊成員進一步討論教學策略→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2.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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