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得 繼續為原有之使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 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用途。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 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本府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 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