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於公告後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污染水源水質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________補償之。
(A) 衛生福利部
(B) 中央主管機關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 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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