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而需以補辦預算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核定之金額上限為?
(A)一千萬元
(B)二千萬元
(C)五千萬元
(D)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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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 C(82), D(18), E(0) #3345490
統計: A(3), B(4), C(82), D(18), E(0) #3345490
詳解 (共 3 筆)
#6405160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如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
度辦理,經檢討無法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度辦理,經檢討無法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中央政府各業權基金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作業基金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
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應依程序專案報由行政院核定;其他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下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點規定辦理,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程序專案報由
行政院核定,並均應補辦預算。
2.直轄市、縣(市)各業權基金應依程序分別專案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並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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