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所規定之甲級隔艙條件?
(A)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所構造者
(B)應為經適當加強者
(C)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二小時 之後,應能阻止煙及火燄通過者
(D)應以合格之不燃材料絕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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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28), D(1), E(0) #2502204

詳解 (共 1 筆)

#4978461

九、A級隔艙:指艙壁及甲板所構成之艙區劃分符合下列標準:

(一)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所構造者。

(二)應為經適當加強者。

(三)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一小時之末,應能阻止煙及火焰之通過者 。

(四)應以不燃材料絕熱,背火面於下列時間內之平均溫度於最初溫度 之溫度昇高不超過攝氏一百四十度,同時在該面所包括接頭之任 一點,亦不超過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攝氏一百八十度,依其時間 區分為下列四級: 1.A-60級:六十分鐘 2.A-30級:三十分鐘 3.A-15級:十五分鐘 4.A-0級:零分鐘

(五)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要 求艙壁或甲板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模型試驗,以確保 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高能符合以上規定。

十、B級隔艙:指艙壁、甲板、天花板及內襯板等所構成之艙區劃分符合 以下標準: (一)其構造於標準耐火試驗最初半小時之末,應能阻止火焰通過者。

(二)應具有絕熱性,背火面於下列時間內之平均溫度於最初溫度之溫 度昇高不超過攝氏一百四十度,同時在該面所包括接頭之任一點 ,亦不超過最初溫度之溫度昇高攝氏二百二十五度,依其時間區 分為下列二級: 1.B-15級:十五分鐘 2.B-0級:零分鐘 (三)應以合格之不燃材料構造,所有用於 B級隔艙之結構材料均應為 不燃性者。但可燃之鑲板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 (四)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要求艙壁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施行 模型試驗,以確保其抗火完整性及其溫度昇高能符合以上規定。

十一、C級隔艙:指以合格不燃材料構成之艙區劃分。但可燃之鑲板符合 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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