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 條1.幼兒園應依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2.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3.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4.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顧。
3. 下列有關幼兒安排餐點及用餐進行的方式何者不適宜? (A) 幼兒園點心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