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民國 110 年 12 月發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110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56544 號函
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時,
應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哪些資訊安全單位及人
員的設置? 1.資訊安全長;2.資安專責單位;3.資安專責人
4.資安專責人員(至少 2 名);5.資安專責單位
主管
(A) 1、3、5
(B) 1、4、5
(C) 1、2、4、5
(D) 1、2、3、5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51), C(500), D(84), E(0) #3102094
統計: A(23), B(51), C(500), D(84), E(0) #3102094
詳解 (共 3 筆)
#732001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1、2、4、5。
這題考的是金管會針對上市(櫃)公司資安人力設置的「分級要求」。針對實收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以及台灣 50 指數成分股)的「第一級公司」,規定非常嚴格且具體。
詳細解析:為何選擇 (C)?
根據金管會 110 年發布的準則與函釋,第一級公司必須於 111 年底前完成下列配置:
-
1. 資訊安全長 (CISO): 必須指派一名高階主管擔任,負責綜理資安政策。
-
2. 資安專責單位: 必須設置一個「獨立」的專責單位,不能只是由 IT 部門兼任。
-
5. 資安專責單位主管: 該單位必須有一名專門的主管。
-
4. 資安專責人員 (至少 2 名): 為了確保技術能量與職務互補,明確規定專責人員不得少於 2 人。
為什麼不選 (3)? 選項 (3) 的「資安專責人(人員)」通常指 1 名。對於資本額未達 100 億元的「第二級」或「第三級」公司,才可能只要求設置 1 名專責主管與 1 名專責人員。但本題明確指出是 100 億元以上 的公司,因此必須符合「單位」且「人員至少 2 名」的最高門檻。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