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出賣人以買受人拒絕支付價金為由,而拒絕交付買賣標的物,此種權利屬於: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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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3/03/13)
首先先從「權利」的概念談起,一般依照權力作用區分為四種常見的權利: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和抗辯權。而抗辯權就是「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利,當你不小心涉入官司時,當對方對你提出請求時,你就可以使用「抗辯」的權利喔!舉例而言,某A向某B提出本票請求給付,但因為時效,某B可用時效作為抗辯。抗辯權在法律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無從「對抗」。
一般來說,抗辯又分為「永久性抗辯」和「一時性抗辯」。如同字面解釋,永久性抗辯是指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的意思,使得請求權人永遠不能再行使請求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