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A)1,5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