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強制採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應由警察局長簽名
(B)為保護少年,不得對少年被告進行強制採樣
(C)經合法通知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D)執行採樣時,毛髮及血液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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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82), C(690), D(65), E(0) #3216157
統計: A(26), B(82), C(690), D(65), E(0) #3216157
詳解 (共 4 筆)
#6081214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7 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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