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根據《國立東華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有關實習學生之權利與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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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小四下 (2024/08/03): (A)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無須簽訂實習同意書即可前往實習。
第四章第17條: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本校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本校舉
辦之教育實習課程行前說明會。 ✅(B)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國立東華大學)及教育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 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第四章第20條:
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並依據實習相關規定,善盡職責。
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C)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不用再經本校(國立東華大學)同意。
第四章第21條: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本校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 10 節(時)。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 20 節(時)。 前項節(時)數,均不得計入本辦法第六條節(時)數及日數,並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從事教學活動,應經本校同意;實習學生從事教學活動申請書,由本校另定之。 (D) 師資生及實習學生如未於實習前繳交實習相關文件及實習輔導費,於教育實習前仍可辦理實習申請。
第四章第26條:
實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終止教育實習課程,已繳費者不得申請教育實習輔導費退費:
一、未於實習前繳交實習相關文件及實習輔導費。
(礙於版面,以下剩餘八項情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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