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人員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時,如有可歸責該第
三人之事由時,其補償責任為何?
(A)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B)應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C)僅得減輕補償金額,但不得免除補償
(D)一律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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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9), B(169), C(231), D(85), E(0) #3213897
統計: A(3439), B(169), C(231), D(85), E(0) #3213897
詳解 (共 5 筆)
#6043351
第 11 條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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