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A)吊銷牌照
(B)廢止執業登記
(C)以上兩者均是,並於5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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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74), C(377), D(0), E(0) #2517970

詳解 (共 2 筆)

#4508493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六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 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 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 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 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 不得申辦。


答案C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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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789

所以正式考要寫C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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