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95 年,我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中的相關規定,下列關於我國全民
健保實施情形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全民健保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民眾繳費愈多,領回也愈多
(B)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全民健保不應該限制投保者的資格
(C)全民健保保費的繳納採取量能負擔原則,可有助於財富重分配
(D)為達到風險分擔的目的,使用醫療資源愈多者其保費負擔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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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32), C(414), D(42), E(0) #608339
統計: A(5), B(232), C(414), D(42), E(0) #608339
詳解 (共 5 筆)
#1296932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5 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目前我國全民健保採取全民強制納保的作為。
A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政策,民眾根據所得高低繳納保費,並享有一樣的健保品質與服務。
B健康權屬於第二代人權的內涵,目前各國的全民健保制度都會有限制投保者的資格,通常以國民或在當地長期居留或工作者為主做為投保資格限制。
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是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 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時起,亦應參加本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不受六個月之限制。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喪失資格應退保
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經投保的人,應該退保:
- 失蹤滿六個月的人。
- 死亡。
- 喪失投保資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外籍人士居留期限屆滿)。
C全民健保保費的繳納採取量能負擔原則,收入愈高者保費愈高,但是投保者享有相同醫療品質,因此有助於財富重分配。
D為達到風險分擔的目的,收入愈高者保費愈高,使用醫療資源愈多者,並不會因此提高其保費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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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115
回2F~健康權是第二代人權(積極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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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434
所謂社會保險都是第二代人權,不是單指健康權而已。
醫療衛生權~第三代人權,不是健康權。
我國社會保險權利的內容包括養老保險權、醫療保險權、工傷保險權、失業保險權和生育保險權。 社會保險權利的綜合性要求國家立法機關不論是採用綜合立法模式還是採用分散立法模式,最終都要建立包含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多個險種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構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補償、失業有救助、生育有保障的“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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