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種情形毋須適用政府採購法?
(A)某私立小學辦理禮堂整修工程,採購總額 300 萬元,其中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補助 180 萬元
(B)地方政府收取權利金,將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
(C)中央政府部會委託學術機構進行政策研究
(D)公立醫療院所向藥商採購醫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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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35), C(35), D(27), E(0) #1808629
統計: A(17), B(235), C(35), D(27), E(0) #1808629
詳解 (共 2 筆)
#2966919
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如下:(93.6.16 工程技字第 09300234640 號函)
(一)符合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 3 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採購法:
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2.適用促參法者。
3.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三)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四)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適用促參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 99 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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