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種情形,胎兒無權利能力?
(A)胎兒之父親遭逢車禍而死亡,胎兒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
(C)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
(D)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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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82), C(341), D(5184), E(0) #1856220
統計: A(439), B(82), C(341), D(5184), E(0) #1856220
詳解 (共 10 筆)
#3102158
胎兒原本沒有權利能力,但如果是為了爭取胎兒的利益,可以當作他有權利能力。對胎兒不利的事情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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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840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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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783
請問,若用這條解也行得通嗎?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1、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2、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3、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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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676
我的記法是
基本上大部分的法律都標榜著保護弱勢權益
弱勢可以參與單純對自己有利益的
然後免除或減輕須負責任義務的
所以才一堆人走法律漏洞裝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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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309
胎兒的權力能力僅限於(利益保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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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921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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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鍵要件:
(a)將來非死產者、(b)個人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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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項題目:(以題義邏輯去推演)
(A) 胎兒之父親遭逢車禍而死亡,胎兒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v(a)胎兒尚未身亡
v(b)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94、195)為胎兒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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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
v(a)胎兒尚未身亡
v(b)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為胎兒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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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
v(a)胎兒尚未身亡
v(b)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1166),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164)遺產分割請求權為胎兒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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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
?(a)被繼承人(已身亡),已身亡之人的胎兒其生死不明
x(b)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1148)非胎兒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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