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種類?
(A)金錢
(B)公司所需之機器設備
(C)公司所需之土地
(D)勞務
統計: A(169), B(178), C(383), D(7509), E(2) #186240
詳解 (共 7 筆)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節 股 份
第156條(股份與資本)
第一項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第二項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第三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之同意行之。
第四項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1/2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之同意行之。
第五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第六項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第七項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第八項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2/3↑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1/2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第九項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項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第十一項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