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2 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 6 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 7 條: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30 下列何項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 (A)財損責任給付 (B)傷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