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費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雇於私立高中之數學教師甲,負擔 30%之保險費,其餘 70%由學校負擔
(B)受雇於公立高中之國文教師乙,負擔 30%之保險費,35%由學校負擔,政府則負擔 35%
(C)受雇於民營企業之丙,負擔 30%之保險費,民營企業負擔 60%,政府負擔 10%
(D)合於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丁,接受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統計: A(395), B(1222), C(2869), D(975), E(0) #2032687
詳解 (共 10 筆)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D)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A)受雇於私立高中之數學教師甲,負擔30%之保險費,其餘70%由學校負擔。
正解 : 私立學校教師之保險費(教師30%、學校35%、政府35%)
(B)受雇於公立高中之國文教師乙,負擔30%之保險費,35%由學校負擔,政府則負擔35%。
正解 : 公立高中國文教師乙(教師30%、投保單位70%)
第27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
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C)(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
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D)五、第五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A)受雇於私立高中之數學教師甲,負擔 30%之保險費,其餘 70%由學校負擔
(AB後段保費相反)
(B)受雇於公立高中之國文教師乙,負擔 30%之保險費,35%由學校負擔,政府則負擔 35%
(C)受雇於民營企業之丙,負擔 30%之保險費,民營企業負擔 60%,政府負擔 10%
(D)合於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丁,接受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役政是軍人 社政是社福社補社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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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法條簡化了,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第 10 條(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有固定雇主:機關機構、公民營、自己是雇主。)
二、第二類:(沒有固定雇主:職業工會、海會)
三、第三類:(沒有固定雇主:農會、水利會、漁會甲類)
四、第四類:(軍人、替代役、受刑人)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榮民、其它(像我們現在出社會沒工作之人)
第 27 條(保險費負擔)
第一類:(※自付30、老闆自付100。執行有較大公益的中央補助多。)
(一)公家機關、機構(學校)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私立學校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中央政府補助三十五。
(二)公民營企業、有固定雇主的人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十。
(三)自己是老闆自付百分之百
(※沒有固定雇主即無投保單位幫忙分擔,自付以外中央補助。)
(※自付60:第二類之職業工會、海會;第六類之其它)
第二類、沒有固定雇主:職業工會、海會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四十
第三類、沒有固定雇主:農會、水利會、漁會甲類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七十
第四類:(※第四五六類本人基本全受補助;第六類眷屬也是自付三十。)
(一)軍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替代役,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受刑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第五類:低收入戶,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第六類:
(一)榮民本人,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補助;榮民眷屬之保險費自付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其它(偶們全職考生)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1.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
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
2.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被保人30% 投保單位70%)(私立學校教職員 被保人30% 學校35% 政府35%)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被保人30% 投保單位60%政府10%)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被保人30% 投保單位60%政府10%)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自付全額)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自付全額)
3.第二類:(被保人60% 政府40%)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4.第三類:(被保人30% 政府70%)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5.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
(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6.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7.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榮民全額 眷屬自付30%政府補助70%)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自付60% 政府40%)
中低收是補助一半,規定於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D)是「社」政,而非「役」政,只差一個字!
全面的選項背對了也要眼睛尖才能答對==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7 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ㄓ第一目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 榮民 )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 家戶戶長或代表)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樓上D是不是漏了,應改為低收入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