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土地登記規則有關登記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申請之事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C)登記之權利人、 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D)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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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86), C(22), D(21), E(0) #1247306

詳解 (共 1 筆)

#3815078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A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
。<C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D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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