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下列何者非土地登記規則所定「權利變更之 日」?
(A)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B)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登記機關核定之日
(C)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D)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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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8), C(23), D(14), E(0) #1247284

詳解 (共 2 筆)

#1667160


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契約成立之日。 二 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 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 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 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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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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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4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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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 申請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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