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第 2 條
Ø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Ø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30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 條的規定,在法律位階上,「強迫入學條例」係屬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