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條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之。
30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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