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材料需要藥師駐廠監製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聘技術人員之醫療器材類別及
其技術人員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製造一般醫療設備、臨床檢驗設備及生物材料設備者,應聘國內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
工、醫、農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二、製造隱形眼鏡鏡片消毒藥水 (錠) 、移植器官保存液、衛生材料、衛
生棉條業者,應聘專任藥師駐廠監製。
30 依現行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衛生材料時應聘: (A)理工醫農相關科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