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權理人員,係指適任某一職位之人員,尚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之任用資格,惟其可予權理擔任該職,必須符合以下何種限制?
(A)在同一官等高一職等範圍內
(B)在同一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
(C)在同一官等高三職等範圍內
(D)在同官等內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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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771), C(37), D(24), E(0) #241470
統計: A(101), B(771), C(37), D(24), E(0) #241470
詳解 (共 1 筆)
#488298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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