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共同海損制度被視為保險制度的前身,其與現代保險制度之共通點在於損失分攤之精神,然其兩者最大之差異點為何?
(A)保險之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共同海損為海事相關法規
(B)共同海損之損失為船長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所負之理賠責任為意外事故
(C)保險是基於射倖性所成立的契約關係;共同海損為海事相關法規
(D)保險契約成立須有對價;但共同海損是針對事故後之損失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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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9), C(12), D(47), E(0) #3251120
統計: A(10), B(99), C(12), D(47), E(0) #3251120
詳解 (共 2 筆)
#7390533
- (b) 共同海損之損失為船長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所負之理賠責任為意外事故
這是兩者最大的本質差異。共同海損必須是船長在面臨共同危險時,為了維護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刻意且理性地採取處置措施所造成的「故意犧牲或費用」(例如:為了減輕船重而故意將部分貨物拋入海中)。相反地,現代保險所承保的危險必須具有「不可預料性」,理賠責任完全是針對突發的意外事故,若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公司依法是不予理賠的。
? 錯誤選項解析
- ❌ (a) 及 (c) 保險之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是基於射倖性...;共同海損為海事相關法規
這兩個選項的後半句僅陳述了共同海損的法律性質(屬於海商法規範),並沒有真正切中兩者在「損失分攤與事故發生原因」上的核心機制差異。 - ❌ (d) 保險契約成立須有對價;但共同海損是針對事故後之損失攤付
雖然保險需要事前支付保費(對價),而共同海損是事後按比例攤付,但這屬於運作形式上的不同,並非區分兩者本質精神(故意行為 vs 意外事故)的最大關鍵差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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