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距臺灣、澎湖海岸線 30 浬以外之區域,我國執
行空防任務機關依規定如何處置?
(A)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B)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
(C)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D)嚴密監視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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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3), C(7), D(38), E(0) #2064869
統計: A(81), B(13), C(7), D(38), E(0) #2064869
詳解 (共 4 筆)
#4896762
第 4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 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 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 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 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 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 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2&fl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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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28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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