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對於累犯之處罰,法院得加重其刑至: (A)二倍 (B)三分之二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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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laire Lee 高三下 (2019/10/11)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備 註: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 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 機關應自...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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