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我國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經營,如租借營業、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等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但 不含下列那一項?
(A)變更組織
(B)增減資本
(C)抵押財產
(D)增加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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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1), C(148), D(3738), E(0) #1352650

詳解 (共 3 筆)

#1588757

39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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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111

關於增加人力

聘僱外籍員工,才須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34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相關罰則】§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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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159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39 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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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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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民營/專用鐵路重大經營變動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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