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免除低收入戶學生全部學雜費
(B)減免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C)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D)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應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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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43), C(192), D(374), E(0) #213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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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免除低收入戶學生全部學雜費
(B)減免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C)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D)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應予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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