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接獲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通知,應立即通知被害人
或其家庭成員
(B)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
意不在此限
(C)同居同性伴侶間之暴力問題,目前尚未適用本法
(D)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
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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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781), C(5447), D(99), E(0) #2017542
統計: A(71), B(781), C(5447), D(99), E(0) #2017542
詳解 (共 6 筆)
#3420122
(A)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接獲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通知,應立即通知被害人 或其家庭成員 →正確
因為讓被害人有充分防禦的機會,致使被害人不會受到傷害。
(B)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 意不在此限 →正確
當然啦,當事人都同意讓他人知道,就直接公開。
(C)同居同性伴侶間之暴力問題,目前尚未適用本法→錯誤
同居就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適用,所以是適用本法規定。
(D)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 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正確
如(A)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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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411
30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接獲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通知,應立即通知被害人 或其家庭成員
第三十四條 之一 (法院或檢察官應即時通報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情形)
|
(B)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 意不在此限
第五十條 之一 (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之保護)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C)同居同性伴侶間之暴力問題,目前尚未適用本法
第三條 (家庭成員定義)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D)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 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第四十二條 (受刑人出獄日期或脫逃應通知被害人)
| 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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