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7 條(節錄)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0 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納稅義務人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