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有 A 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乙對甲的 A 屋移轉請求權經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該預告登記,對於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B)嗣後甲就 A 屋申辦地上權或抵押權登記時,均應檢附乙的同意書,始得為之
(C)嗣後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給丙,為絕對無效
(D)嗣後甲受破產宣告,乙的預告登記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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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450), C(69), D(41), E(0) #708743
統計: A(251), B(450), C(69), D(41), E(0) #708743
詳解 (共 4 筆)
#1161332
請問C和D錯在哪裡?
A是因為沒有包括繼承
土地法第79條之1-預告登記 ,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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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476
土地法
第79-1條(預告登記之內容與效力)
Ⅰ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Ⅱ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Ⅲ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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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905
因為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所以選項C應為相對效力;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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