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臺灣地區人民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如何向主管機關申請?
(A)申報後,可以繼續按月領取退休給與
(B)申報後,改由 6 個月領一次退休給與
(C)申報後,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D)申報後,可以彈性方式領取月退休(職、伍)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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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238), C(1755), D(244), E(0) #646047

詳解 (共 3 筆)

#938529
考試院院會通過「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093/02/05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為配合九十二年十月修正公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考試院院會今(五)日審議通過「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明定支領月退休(職)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三個月前向原退休(職)機關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給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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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312

兩岸條例第26條支領各種月退休 (職、伍) 給與之退休 (職、伍) 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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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24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6 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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