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何者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關(構),以
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A)大陸委員會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C)內政部
(D)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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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32), C(91), D(10), E(0) #2436303
統計: A(202), B(32), C(91), D(10), E(0) #2436303
詳解 (共 2 筆)
#557517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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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065
條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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