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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雇主與女性受僱人約定結婚即應辭職,違背男女平等而無效,此為基本權利之何種功能?
(A)第三人效力
(B)制度性保障
(C)程序保障
(D)國家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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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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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0):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在討論對私人主張基本權的效力問題。 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對抗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
 
30 雇主與女性受僱人約定結婚即應辭職,違背男女平等而無效,此為基本權利之何種功能?
(A) 第三人效力
 
(B) 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目的在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國. 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並確保其存在,藉以保障基本權利之實現,
 
(C) 程序保障→基本權的程序權功能所謂程序基本權是指憲法中所保障之獨立的程序性基本權利,憲法第16 條保障之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亦為程序基本權之保障。 憲法除了保障形式之程序基本權利之外,同時也要求透過程序而保障特別實體之基本權利
 
(D) 國家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功能(國家保護義務): 指基本權課予國家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以保護人民之基本權 利,使其免於遭受來自第三人對其基本權的侵犯。 如釋字第445號所 指出:「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 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況且,依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及其他基本自由及權利均受憲法所保障。因此,雇主要求女性員工預立於任職中結婚即辭職之同意書,不僅違反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並且尚限制人民之工作權及有關結婚之基本自由及權利,讓項結婚即辭職之約定,可認為已違背了我國的公序良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註)附有解除條件之契約係指契約之效力因所附條件之發生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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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加邀請碼1497 大一上 (2024/10/20):
△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憲法上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可否發生效力(重點應係在具體案件中法院透過何種民法(或其他私法)上的規定為適用、又如何於其中運用基本權利(乃至其他憲法的)法理以為本案的精確論證而予以解決),例如:職業棒球聯盟拒絕聘用轉檯球員條款規定,此時這些轉檯球員所遭受到的基本權利侵害,並非來自國家,而是來自私人,則憲法上有關於基本權利規範是否發生效力,為基本權利對於第三人效力理論的問題。依據學說看法可分為三說:
一.直接適用說:
此說肯定憲法上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範內容可以直接適用於私人之間法律關係的主張,其主要理由乃立基於人性尊嚴的維護,人性尊嚴係社會整體法秩序最重要的基礎;伴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今日社會上具有經濟優勢的團體,本身實力已經和政府不相上下,對於個人的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的侵害,並不亞於政府公權力的侵害,加上就整體法律秩序的客觀規範而言,憲法上基本人權的規定,理應拘束下位階的法律,因此民事法律當然應受到憲法所內涵的基本價值體系所限制,是以私人間的法律關係,若牴觸憲法上基本權利的規範,該法律行為應為無效。

二. 無拘束力說:
亦即否定基本權利可以適用於私人之間,主要理由為憲法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範,乃私人為了對抗國家的侵害所衍生,並非用於對抗私人,另外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受到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所支配,如果主張因訂立契約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則將會導致私法自治精神的破壞。

三. 間接適用說:
此說認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公權,並不能直接適用於私人領域,必須要透過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藉由私法上的一般條款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間接透過法律解釋方式,使其基本權利效力能及於私人之間。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161~163;吳信華,憲法釋論,二版,頁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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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雇主與女性受僱人約定結婚即應辭職,違背男女平等而無效,此為基本權利之何種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