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 商連帶承擔。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 B(14), C(0), D(0), E(0) #3087370

詳解 (共 1 筆)

#6208941
政府採購法第67條
1.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2.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3.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