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於《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描述何者正確?
(A) 教保服務人員如對幼兒有性侵害、體罰等行為經確認,可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且 1 至 4 年得聘用為教保服 務人員
(B) 教保服務人員為制止、排除或預防幼兒危害行為之必要緊急處置措施,仍屬違法行為
(C) 教保服務人員基於導引幼兒發展之考量,衡酌幼兒年齡及身心狀況後,得請 4 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 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 10 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30 分鐘
(D)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時,應避免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構成行政罰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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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5), C(337), D(1913), E(0) #3237774
統計: A(64), B(55), C(337), D(1913), E(0) #3237774
詳解 (共 5 筆)
#6308537
補充
<教保人員服務條例>
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二、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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