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於《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描述何者正確?
(A) 教保服務人員如對幼兒有性侵害、體罰等行為經確認,可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且 1 至 4 年得聘用為教保服 務人員
(B) 教保服務人員為制止、排除或預防幼兒危害行為之必要緊急處置措施,仍屬違法行為
(C) 教保服務人員基於導引幼兒發展之考量,衡酌幼兒年齡及身心狀況後,得請 4 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 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 10 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30 分鐘
(D)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時,應避免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構成行政罰之違法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57), C(352), D(2039), E(0) #3237774
統計: A(66), B(57), C(352), D(2039), E(0) #3237774
詳解 (共 6 筆)
#6308537
補充
<教保人員服務條例>
第 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二、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9
0
#7312886
(A) 教保服務人員如對幼兒有性侵害、體罰等行為經確認,可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且 1 至 4 年得聘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 不得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ㅤㅤ
(B) 教保服務人員為制止、排除或預防幼兒危害行為之必要緊急處置措施,仍屬違法行為 -> 非屬違法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教保服務人員為制止、排除或預防幼兒危害行為之必要緊急處置措施,非屬違法行為
ㅤㅤ
(C) 教保服務人員基於導引幼兒發展之考量,衡酌幼兒年齡及身心狀況後,得請 4 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 10 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30 分鐘 -> 20分鐘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
第 11 條
教保服務人員基於導引幼兒發展之考量,衡酌幼兒年齡及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適當之口頭糾正。
- 為使所有幼兒皆能順利進行教保活動,在室內活動室、用餐空間、午休空間等室內外活動空間適當調整位置。
- 以說明及提示方式,提供適當明確之道歉或其他行為建議,鼓勵幼兒道歉,遵守常規。
- 列入親師溝通紀錄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幼兒情形,協請處理。
- 引導幼兒學習、重覆練習及重覆經歷合宜行為表現。
- 引導幼兒思考反省、合宜表達及調節自己之情緒。
- 以說明、提醒、舉例或說故事之方式,讓幼兒瞭解或體驗其不當行為對他人產生之影響,或能同理及體驗他人之感受。
- 引導幼兒從事具恢復性、補償性或其他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例如幼兒毀損他人物品或作品時,可引導其優先嘗試恢復該物,無法恢復時,得在合理範圍內提供替代物品補償或提供精神性補償;幼兒亂丟他人物品,要求拾回;打翻物品,要求協助清潔等)。
- 以適當方式要求幼兒參與教保活動或留在特定教保環境一定時間。但不得將幼兒單獨留置於特定教保環境。
- 在不違反教保課程目標與幼兒學習需求的情況下,以約定或規制方式,適當限制幼兒參與部分活動。(例如因多次破壞教室內之教具、玩具,於約定時間內,幼兒暫時不能參與教具、玩具操作。)
- 採坐姿或暫時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之方式,引導幼兒離開受刺激之情境,進行思考反省或平復情緒。
- 請四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十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分鐘。
- 考量班級當下之師生比,於當天請其他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協助幼兒離開受刺激之情境、安撫幼兒平復情緒、陪伴等待家長接回、進行個別保育照顧工作等。
- 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對幼兒身心之健全發展造成侵害之管教措施。
ㅤㅤ
(D)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時,應避免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構成行政罰之違法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
第 18 條
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時,應避免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構成行政罰之違法行為。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