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財產犯罪之描述,何者正確?
(A)取走停在路旁汽車內的財物,構成加重竊盜罪
(B)侵占公物上持有之物,為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構成準強盜罪
(C)公海上的強盜行為,構成海盜罪
(D)以電子通訊方式對公眾進行詐欺行為,構成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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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4), C(43), D(86), E(0) #3152041

詳解 (共 4 筆)

#5931963
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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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走停在路旁汽車內的財物,構成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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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120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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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侵占公物上持有之物,為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構成準強盜罪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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