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B)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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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2), B(789), C(875), D(1481), E(0) #2053131
統計: A(2722), B(789), C(875), D(1481), E(0) #2053131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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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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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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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同一(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可以請領因為這個傷後續所引起的失能、死亡....醫療給付
任一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後面一年內 其他的意外傷病(像是買個早餐摔跌倒斷腿之類的),所以後面發生的不可以算到職災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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