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B)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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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2), B(789), C(875), D(1481), E(0) #2053131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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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 第一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

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

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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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何項敘述錯誤?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B)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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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同一(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可以請領因為這個傷後續所引起的失能、死亡....醫療給付

任一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後面一年內 其他的意外傷病(像是買個早餐摔跌倒斷腿之類的),所以後面發生的不可以算到職災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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