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3 條,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之規定事項, 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裁決委員會
(B)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C)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 7 人至 17 人,均為專職,其中 4 人至 5 人為常務裁決委員
(D)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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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173), D(29), E(0) #282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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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3 條 1.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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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 稱裁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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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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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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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兼職,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 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 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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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 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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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專業證照執 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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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 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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