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曾經營不動產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原則上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多少年者,不得申請 經營經紀業?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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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66), C(1285), D(1), E(0) #1235907

詳解 (共 2 筆)

#5960498

經紀6, 消極要件
1. 行為能力
2. 破產
3. 黑黃
4. 感訓
5. ==>這題的答案, 撤廢許可未滿5年, 2例外, 逾期開業, 自行停業
6 停業
7 停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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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415
第 6 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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