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數個月後即告失蹤,甲失蹤滿6個月後,其保險效力為何?
(A)保險效力中止
(B)保險人應予退保
(C)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甲領取之保險給付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D)甲之父母、子女、配偶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概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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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6), B(3053), C(1058), D(151), E(0) #2572539

詳解 (共 10 筆)

#4478257

30 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數個月後即告失蹤,甲失蹤滿6個月後,其保險效力為何
(A)保險效力中止
(B)保險人應予退保
(C)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甲領取之保險給付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D)甲之父母、子女、配偶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概不予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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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900

全民健保法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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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097

補充:
跟這題無關 只是看到失蹤兩個字就突然想複習這個...
64abab79b975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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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790

6F 中止是暫停,應該是「終止」才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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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05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第 8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第 9 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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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198
相關題型補充: 13、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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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069
全民健保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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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351
關鍵字:甲失蹤滿6個月後 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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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195

不是也代表保險效力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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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6136
條文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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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79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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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  退保事由> 1.失蹤滿6m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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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7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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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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