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女於滿 17 歲生日,收到成年追求者乙男贈送的 H 手機;三日後,甲未拆封 H,即以市價八折將 H 出售
並讓與已成年的丙女,甲之法定代理人尚未承認甲、丙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有成立 H 手機的贈與契約
(B)甲未曾取得 H 手機的所有權
(C)丙得撤回 H 手機的買賣契約
(D)甲、丙間的 H 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統計: A(282), B(2960), C(341), D(485), E(0) #2940144
詳解 (共 9 筆)
(A)贈與契約為效力未定-因為甲女未成年依民法77&79須待法定代理人同意-依題意法代拒絕-就無效
(B)甲取得手機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物權移轉的行為,為有效,甲有取得手機所有權
(C)民法80-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果法代不回答,可以撤回
(如果有錯,歡迎指證)
【錯誤選項】:(B)
【法理深度解析】
1. 當事人之法律身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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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現行民法(2023 年起生效),滿 18 歲為成年。甲女 17 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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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其為法律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父母)允許,但有例外。
2. 選項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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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乙間有成立 H 手機的贈與契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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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行為係「純獲法律上利益」者,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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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乙男贈送手機給甲,甲僅單方面取得財產權而無須負擔義務,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甲乙間的贈與契約不須父母同意即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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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未曾取得 H 手機的所有權:【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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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61 條(物權移轉)與 第 77 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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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除了贈與契約(負擔行為)有效外,乙將手機「交付」給甲的行為(處分行為),同樣使甲「純獲所有權之利益」。因此,當乙把手機交給甲時,甲已經合法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選項稱甲未曾取得所有權,法理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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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得撤回 H 手機的買賣契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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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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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在法定代理人「承認」之前,契約相對人(丙)有權撤回其意思表示。除非丙在訂約時已知甲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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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丙間的 H 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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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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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買賣手機涉及交付價金與移轉手機,對甲而言並非純獲利益(需失去手機所有權)。因此,在未經父母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前,該買賣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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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曾取得 H 手機的所有權(甲雖為限制能力人,但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甲與乙之間的贈與契約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即有效,因此甲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