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公路法第77條之1條規定,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經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幾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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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 C(94), D(13), E(0) #2658867
統計: A(26), B(12), C(94), D(13), E(0) #2658867
詳解 (共 2 筆)
#5554527
公路法-第 77-1 條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未依第63條第1項核發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進口汽車或電車,或提供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廢止其全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原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安全檢測及審驗業務;該廠商登記之地址,並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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