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以下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何者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照顧假:
(A)任職滿六個月者
(B)配偶未就業,任職滿六個月
(C)配偶未就業,任職滿九個月
(D)配偶已就業,任職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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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3), B(470), C(47), D(1133), E(1) #189293
統計: A(2463), B(470), C(47), D(1133), E(1) #189293
詳解 (共 9 筆)
#1530356
請參見16+22條
任職滿6個月,且排除配偶未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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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717
因為這是考古題99年時是A正確,但是103年修法後變成D正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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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38
這題答案是不是D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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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871
請問這題的法條依據是 性別工作平等法16條嗎? 但是沒有看到配偶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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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219
這題法條已更新,答案應修正為(A) 任職滿六個月者
原本舊法條 性平法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但 111.1月 公布修正法條,這本來是第22條,已被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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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895
第22條已刪除,配偶有工作亦可申請留職停薪,答案應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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